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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贵阳市白某某**街**号**栋**单元**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汪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贵阳市白某某**商城**号**栋**楼**号**室内吸毒毒品冰毒;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谢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白某某**商城**号**栋**楼**号**室内吸毒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白某某**商城**号**栋**楼**号**室内吸毒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被告人夏某某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提取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证词;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谢某某以及被告人夏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 苗

                                               检察官助理 闵 密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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