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多次容留夏某甲、徐某某、夏某乙、何某某(未成年人)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甲、徐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琪峰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原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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