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联系“志哥”(身份未查实)到攸县**街道办**酒店909房玩,同日15时许,刘某乙带着刘某甲、彭某某到攸县**街道办**酒店909房找到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在房间内拿出一小包毒品,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同刘某乙、刘某甲、彭某某、“志哥”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刘某乙联系祝某某到攸县**街道办**酒店909房找夏某某玩,之后祝某某联系张某某(未到案)到宾馆房间,被告人夏某某在房间内拿出一小包毒品,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同刘某乙、祝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2019年11月24日,夏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彭某某、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夏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彭某某、祝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类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书、保全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入住登记单、夏某某指认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现场、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祝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赐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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