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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9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由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夏某某承租本区沙头街沙头新村十字街8号楼,招揽卖淫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夏某某招揽、接送嫖客,建立微信群对卖淫女的卖淫活动进行监控管理,并收取卖淫女的提成获利。

2019年8月6日22时许,我区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在沙头街沙头新村一奶茶店门口、沙头新村十字街8号分别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卖淫嫖娼人员何某文、卢某丽、陈某钰、谭某民、宁某美、卢某艳、黄某强、王某娟(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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