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地铁站向东站公交派出所巡逻队员吴某甲求助寻找手机,吴某甲见夏某某疑似醉酒状态,隧将其带至布吉地铁站警务室交由民警处置。民警在处警期间,夏某某借助酒劲,不配合警务人员现场处置工作,期间伴有辱骂处警民警、故意敲打警务防爆球、脚踢地铁防护栏以及肘击民警、踹踢警务辅助人员等行为,但因其当时意识不清醒,民警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东站公交派出所民警遂对夏某某采取了约束性的保护措施,并于2020年5月5日01时带至东站公交派 所醒酒室进行醒酒。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登记表、抓获经过、视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杜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因手机丢失辱骂处警民警和巡逻队员,踢打警务防爆球、地铁防护栏,肘击民警、脚踢队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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