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修理大货车,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值班律师施瑜、被害人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上午,无锡市惠山区**城管中队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北侧一空地对被告人夏某某夫妇占用公共场地利用集装箱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置时,遇到夏某某夫妇暴力阻拦。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民警华某某、陆某某等人至现场维护秩序时,亦对被告人夏某某夫妇进行劝阻,但被告人夏某某夫妇拒不听从劝阻。后惠山分局民警在控制被告人夏某某夫妇时,被告人夏某某持橡胶棍击打民警陆某某头部,致使陆某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民警陆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员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单、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记录仪视频、玉祁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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