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妨害公务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现住四川省盐边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桐子林镇中环北路科技局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盐边县**镇**路**号李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后,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川******长安牌越野车从县医院往县政府方向行驶,途经盐边县中环北路科技局路段时,发现在该路段有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夏某某遂将车停下并立即往后倒车,设卡的交警发现其倒车后遂立即追赶大声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夏某某未按交警的指示停车接受检查,并驾车往县医院方向逃离,在倒车调头过程中交警大队执勤辅警黄某甲(驾驶室一侧)及黄某乙(副驾驶一侧)来到车辆两侧准备截停车辆,黄某甲用手拉住驾驶室车门门框,后黄某甲被挂到在地,造成黄某甲右肘、右膝、右踝软组织挫伤。2020年4月23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诊断:黄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车为逃避交警检查,在逃跑过程中造成一名辅警身体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231****; 

2. 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