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获嘉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镇**街**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依法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房山区**镇******音乐火吧酒后闹事的警情,过程中民警依法对夏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夏某某拒不配合,辱骂、踢踹民警,并用头、身体顶撞民警丁某某,造成丁某某上嘴唇受伤。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书证:诊断证明书、餐费预结单、保洁费收据、购买记录及付款截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通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某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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