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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汉族,**文化,退休人员,住湖南省吉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谎称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镇有一块原化工厂土地,要建17层高的商品楼开发,邀请被害人惠某某合伙投资开发,取得惠某某信任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以办理消防增容手续需要资金为由,在长沙市天心区**街**楼下一茶馆内,骗得惠某某人民币9万元。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办手续費需要资金为由,再次骗得惠某某人民币4.7万元。

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办手续費需要资金为由,再次骗得惠某某人民币30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取得泸溪县浦市镇**厂土地开发权。

2、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谎称接到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的湖南省煤炭安全监督局集资楼项目,该项目共2栋楼层高27层楼,邀请被害人汤某某投资入股合作开发,许诺由汤某某负责承建,以办理相关手续的名义,共计骗得被害人汤某某110万元。

3、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谎称接到了湖南省煤炭安全监督局集资楼项目,该项目共2栋楼层高27层楼,邀请被害人何某某投资入股合作开发,以办理相关手续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9万元。

4、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谎称接到了湖南省煤炭安全监督局集资楼项目,该项目共2栋楼层高27层楼,邀请被害人蔺某某投资合作开发,许诺工程开工后,让被害人蔺某某负责管账,以借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蔺某某43.5万元。

被害人汤某某、何某某、蔺某某被骗付款后,被告人夏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又提供一本伪造的“湖南省煤炭安全监督局内部集资楼建筑施工许可证”继续欺骗三名被害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没有上述集资楼项目。

此后,被告人夏某某失去联系。2016年9月,被害人惠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后,要求退钱,被告人夏某某又提供一本泸溪县**镇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被害人惠某某发现该土地证系伪造证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广场附近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书证: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函、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承诺书、施工许可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惠某某、何某某、汤某某、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本、印章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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