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街道,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广场附近的出租屋,群众,系务工人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先后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13人在其承包的敦煌市**镇**小区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并承诺于2018年12月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及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21.82万元。李某某等人完成各自装修工程后,被告人夏某某拒不向李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乘坐飞机逃回安徽老家,抵达安徽后便立即更换所有联系方式并藏匿于安徽省合肥市。2019年5月29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无法联系到夏某某,便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夏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12日前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含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21.82万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夏某某仍未支付李华飞等人的工资。经对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等13人调查,夏某某实际未支付李某某等13人劳动报酬共计12.4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工程结算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工资统计表、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陈某某、韩某某、刘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巩某某等13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24345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且案发后赔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永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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