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未成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4月18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涉嫌受贿罪,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2月6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职务便利,为案件执行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二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748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夏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期间,在办理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丙、遵义金鹏房开公司、遵义恒兴实业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杨某甲在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杨某甲及其公司职工周某某、邓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20万元。
2、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夏某某在办理杨某乙与杨某丁债务纠纷案、杨某乙与徐天顺借贷纠纷案、杨某乙与孙朝慧民间借贷纠纷案、杨某乙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杨某乙在债权分配、案件执行、代交诉讼保全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杨某乙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48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红花岗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到案情况说明;退缴涉案款收据;遵义恒通公司资料及财务凭据;相关案件材料;2.证人证言:周某某、邓某甲、杨某乙、杨某甲、赵某某、某某甲、邓某乙、杨某丙、某某乙、杨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夏某某的供述;4.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5.视听资料:同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知悉并认可认罪认罚的内容,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仕明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3.涉案款人民币17.748万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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