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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XX镇XX村XX组(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19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1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太平洋户外照明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夏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29.8mg/100ml。

事发后夏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XXXXXXXX)。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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