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住**镇**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麻城市黄土岗镇道路上行驶。21时许,行驶至麻城市黄土岗镇新屋河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夏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夏某某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83mg/100ml。
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1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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