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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辽K****6的小型汽车,沿**大街由辽阳市弓长岭区**交通岗向**方向行驶至**街**附近时,被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交警大队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截例行检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66mg/100ml。

案后,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封装图片、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提取被告人血样本现场图片等;

2.证人田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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