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家**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城区中裕大酒店附近出发,沿中环路往名门世家小区行驶。20时17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宁化县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15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报警登记、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5.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89****。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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