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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2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某某**地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夏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81.6mg/d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生化检验报告单;2. 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5. 同步讯问光盘共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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