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大学文化,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0时12分,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花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花城大道山湖北路春和路路段时,被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视听资料;3、涉案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仁超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55****);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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