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现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3时50分,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南新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温县*****,现住河南省温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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