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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他机动车号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机动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东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路边的苏E8****小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41mg/100ml。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夏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照片、执法录像、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志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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