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村**号**幢**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A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某某九华山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9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金凤
助理检察员:徐 佳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村**号**幢**室,联系电话:1310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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