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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街**组**号,昆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捷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414****;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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