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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72********,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麻城市******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2010年2月2日因赌博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三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时10分,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6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夏某某、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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