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中专学历,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高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执勤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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