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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坊镇**村,住青州市**坊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时13分,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沿青州市范公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昭德路交叉路口处与,被沿青州市昭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公亭路交叉路口闯红灯高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致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03mg/100mL;被告人夏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3月21日,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二份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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