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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平阴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镇**村**号)。1998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1月22日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燃油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卧龙路时,与刘某某(男,34岁)发生纠纷,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

2019年12月2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1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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