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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5********,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摩托车在牟某某**镇**路**岔路口被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31mg/100ml;其所驾无号牌燃油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E机动车驾驶证;3.查获经过,证实查获被告人夏某某的经过;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及录音录像,证实提取夏某某静脉血液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对喝酒地点、被查获地点及被查获时所驾车辆进行辨认确认的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夏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31㎎/100ml,其所驾车辆属机动车;7.证人证言,证实夏某某饮酒后驾车的事实;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夏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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