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路**号,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鲁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人民路西关派出所门口处,与由南向北过路李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ml。案发后,夏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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