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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邹某市**路**号**号楼**单元**号,住邹某市**镇**村**排东数第三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与同事李某某等人在邹某市**饭店吃饭。其间,夏某某喝了六两左右53度的白酒。当日21时30分左右,夏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邹某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门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左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二人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5.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左某某经济损失,左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夏某某的电子档案、归案情况的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邹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排东数第三户。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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