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楼,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因与其妻子发生纠纷,在明知自己饮酒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赤水市金黔嘉华停车场驾驶贵CW****号小型普通客车追赶其妻子,其间与停靠在该停车场内的贵CP****号小型轿车、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贵C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弃车离开现场,造成4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被告人夏某某有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随后依法将被告人夏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5月18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76.6mg/100ml。

2020年6月8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人夏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贵CW****号小型普通客车、贵CP****号小型轿车、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贵C2****号小型轿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楼家中,联系电话1814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