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本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队付**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队付**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侯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南市谢家集区合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商农商城西侧100米处时,撞到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D*****/皖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尾部,发生交通事故。当日22时31分,在淮南市新华医院对被告人夏某某抽取血液送检。2020年9月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永斌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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