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2日,收缴赌资80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时02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二桥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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