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1辆号牌为粤KBF9**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曙光大道出迎宾大道南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778****。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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