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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4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村,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20公里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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