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7********,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栋**单元**号。2012年12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9的金牛座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四环主路大红门桥西附近,撞击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U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导致货车前部又与路侧钢护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车辆照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孟某某、胡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呼吸式酒精检测录像、抽血录像等;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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