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销售员,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住本市**路**弄**号**室。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路**路南侧约2米处时,追尾前方牌号为沪******的SUV,SUV车主报警,接警民警将夏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SUV的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10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路出发,至**路怒江北路口,遇前方一白色越野车减速右转让行,其未及时刹住车,撞上越野车右后侧保险杠,对方驾驶员报警,接警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被带至利群医院抽血检查,带回真光路派出所调查,事后其已支付全部车辆定损和维修费用。
2.证人交警张某某和冯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两人接110报警指令,至**路怒江北路口处置交通事故,发现牌号为沪******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追尾牌号为沪******的白色路虎车,现场对摩托车驾驶员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利群医院抽血,移交真光路派出所处理。
3.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夏某某在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mg/ml。
4.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夏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其有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资格。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本人在事故中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牌号为沪******的SUV和沪******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6.物损评估意见书、结算单、发票、收据、手机转账截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夏某某已赔偿SUV全部定损和维修费用。
7.公安机关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置。
8.户口簿、身份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夏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夏某某已赔偿被撞车辆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902****;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曹蕾,联系电话1348242****;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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