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9〕1130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三原县**镇**街**号**号,现住在咸阳市渭城区**路**小区**号楼**室,系**。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3时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迈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钟楼盘道南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夏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5.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10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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