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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44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未央分局批准,于2018年1月19日被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22时50分,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陕D****7号灰色长安牌普通货车,沿本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家庙立交东侧下桥口时,逢公安机关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夏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夏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56812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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