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九华北路**号***小区**幢**单元**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九华北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和客户等四人在星悦广场一个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完饭去KTV唱歌,又喝了啤酒,次日凌晨1点多驾驶皖B*****号小型汽车上路。 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在鸠江北路***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检字第1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对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带夏某某抽血的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夏某某行政处罚记录查询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13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越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25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证言一份,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份,抽血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若干;
3.起诉书正副本、量刑建议书各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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