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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南宁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与朋友在珠街堡子的一家农家乐吃饭喝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肖某某准备回家,当行驶至**街街道**村**道**路与村民发生纠纷,后有人报警夏某某被警察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样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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