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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与**路交汇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岗亭处理违章时,因使用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刚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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