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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传播性病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治愈的情况下,仍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路**号租房实施嫖娼行为,与付某某发生性关系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检验报告单、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付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证人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烨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97158****;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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