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3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发廊,户籍地址在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租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酒店旁档口。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酒店旁租赁一间档口经营发廊,与有卖淫行为的妇女何某某、朱某某、“**”等人互留联系电话,商定可以为她们介绍嫖客,介绍卖淫一人次抽取介绍费30元。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民工杨某某、彭某某、唐某某、兰某某等四人商量找“小姐”嫖娼,并搭乘二辆摩托车到夏某某经营的发廊询问是否有“小姐”提供性服务,夏某某告诉杨某某等四人,发廊一时提供不了四名“小姐”,如果确定需要,可先到附近***酒店开房后,再安排“小姐”到***酒店提供性服务,并告诉杨某某等人联系电话。当晚,杨某某等四人在***酒店开了***、***房入住。至当夜12时后,杨某某打电话告知夏某某,已经在***酒店开了***、***房,要求安排“小姐”到酒店提供性服务,并与夏某某商定提供性服务的价格为每人次150元。接着,夏某某打电话告知妇女何某某、朱某某、“**”三人到***酒店***、***房提供性服务。尔后,何某某、朱某某、“**”三人到该***、***房分别向杨某某、唐某某、兰某某提供性服务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涉案避孕套三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现场提取的避孕套三个及扣押的嫖资15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清单、常住人口信息、住宿登记表等;3.证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兰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妇女多人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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