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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介绍卖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1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7月份起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卢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给嫖客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酒店**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获利4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介绍卖淫女卢某某给一嫖客(具体名字不详,未到案)在上述酒店客房六楼一房间(具体房号不详)进行卖淫嫖娼,获利400元;同年9月14日20时许介绍卖淫女卢某某给嫖客卓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公寓**房进行卖淫嫖娼,获利400元。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9月21日在**俱乐部大堂处抓获被告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言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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