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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5********,汉族,小学肄业,常州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苏M3****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路口,所驾车右侧上部碰撞张某某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苏JJ**** 重型自卸货车后右部后,又与被害人陈某某所驾由西向东行驶的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任兴宝

检察官助理:李  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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