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甲家属金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金某甲家属金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辽K****2/辽C****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四环路苏家屯区金大台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金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损坏,金某甲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金某甲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和胸腹腔脏器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某甲无责任。2020年10月15日夏某某与金某甲家属金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对方谅解夏某某。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死亡法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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