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环卫工,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苏H*****号轻型厢式货车从灌南县往涟水县,沿涟水县安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朱码医院北侧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时,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的曹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刘某某,女,67岁),致曹某甲、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曹某甲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甲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