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X1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KM+80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的尾部向左侧滑,与相对方向孙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孙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

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图片;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