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眉山市**路**物流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眉山市洪雅县出发经仁某某黑龙滩四海社区外环湖西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当车行至仁某某黑龙滩四海社区外环湖西路16KM+450M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前方沿人行横道过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死者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肢体毁损损伤死亡。案发后,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眉山市**路**物流公司,联系电话19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