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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未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长寿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A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寿区尚城北路由育才路农贸市场往尚城路方向行驶,行经尚城北路与尚城路交叉路口时,逆向驶入尚城路左侧车道后刮撞行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甲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送伤者前往长寿区人民医院救治,并主动电话报警,接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肇事现场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丁 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镇小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770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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