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号,务农。夏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25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麦积区中滩镇张白村一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佛堂门前路段时,与水泥电杆拉线发生碰撞,致道路南侧水泥电杆拉断后,将路边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白某某砸倒在地,致白某某受伤,白某某经三阳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确认现场死亡,形成交通事故。夏某某在案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主动到案系自首,夏某某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经鉴定:死者白某某系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认定:由当事人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白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对方谅解。被告人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夏某某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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